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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联考常识积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24-12-14 16:48:06来源: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原则包含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两重含义,二者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尊重主权也就包含了尊重领土完整,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也就侵犯了该国的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领土完整的层面,体现了领土完整在国家主权原则中的重要意义。

  • 互不侵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切实保障,是建立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基础。

  • 互不干涉内政: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此原则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既然国家主权应受到尊重,那么一国的内政、外交就不容他国进行干预或控制,是一项比较早的国际法原则,也被现代国际上各种国际文件列为国家间关系的准则。

  • 平等互利:是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一条新原则,它将平等与互利联系起来,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平等原则。“平等” 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及发达程度,一律处于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得奴役、支配、强迫他国,各国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互利” 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以损害他国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权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顾及彼此的利益。

  • 和平共处:要求各国应和平友好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击和敌视,甚至消灭对方,应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发展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 1953 年 12 月由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提出,最初表述为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后在亚非会议上改为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 “平等互惠” 改为 “平等互利”12.1954 年 4 月 29 日,其被写入《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年 6 月 28 日、29 日,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冲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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